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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考必备: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米乐|米乐·M6(中国大陆)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11-02点击数:

本文摘要:随着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公布,公务员任用规定(全面推行)也公布于众,1994年6月7日公布的《国家公务员任用暂行规定》(人录放〔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用办法》(人放〔1996〕84号)同时废除。

随着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公布,公务员任用规定(全面推行)也公布于众,1994年6月7日公布的《国家公务员任用暂行规定》(人录放〔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用办法》(人放〔1996〕84号)同时废除。公务员任用规定(全面推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课程)任用工作,确保新的任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限于于各级机关任用兼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非常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任用公务员,坚决公开发表、公平、竞争、筛选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行考试与实地考察结合的方法展开。第四条 任用公务员,必需在规定的编成限额内,并有适当的职位遗缺。

第五条 任用公务员,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展开:(一)公布录取公告;(二)甄选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实地考察与身体检查;(五)审批、审核或备案。适当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展开调整。

任用类似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修改程序。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任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不予必要照料。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该采取措施,便捷公民录取。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公务员任用的综合管理工作。明确还包括:(一)制订公务员任用法规;(二)制订公务员任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任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任用。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公务员任用的综合管理工作。明确还包括:(一)秉持国家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订本辖区内公务员任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管理的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任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任用工作;(五)主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任用有关工作。

适当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许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任用。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公务员任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拒绝,分担本机关公务员任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任用计划与录取公告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遗缺情况和职位拒绝,明确提出录取的职位、名额和录取资格条件,制订任用计划。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任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议。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任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议。

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任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核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录取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许可的组织本辖区公务员任用时,其录取工作方案应该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表示同意。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录取工作方案,制订录取公告,面向社会公布。

录取公告应该写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录取职位、名额和录取资格条件;(二)甄选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录取必须递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甄选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录取公务员,应该不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备较好的品行;(五)具备长时间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备合乎职位拒绝的工作能力;(七)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拒绝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必要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拒绝牵涉到的录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取公务员:(一)曾因犯罪接受刑事惩处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任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录取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佩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该向招录机关递交录取申请材料,报考者递交的申请材料应该现实、精确。招录机关根据录取资格条件对录取申请人展开审查,在规定时间内证实报考者否具备录取资格。

第五章 录 中举第二十条 公务员任用考试采行笔试和试镜的方式展开,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该不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有所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 笔试还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认。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必须设置。第二十二条 笔试完结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低到较低确认试镜人选。

试镜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实行,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许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实行。试镜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试镜应该构成试镜考官小组。试镜考官小组由具备试镜考官资格的人员构成。试镜考官资格的确认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用类似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其他项目管理办法。第六章 实地考察与身体检查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低到较低的顺序确认实地考察人选,并对其展开录取资格审核和实地考察。第二十五条 录取资格审核主要核实报考者否符合规定的录取资格条件,证实其甄选时递交的信息和材料否现实、精确。第二十六条 实地考察内容主要还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自学和工作展现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否必须规避等方面的情况。

实地考察应该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构成。考察组应该普遍听取意见,做全面、客观、公正,并实情写实地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招录机关实行。

身体检查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继续执行。身体检查应该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登录的医疗机构展开。身体检查完,主检医生应该审查身体检查结果并亲笔签名,医疗机构砖墙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身体检查结果有疑惑的,可以按照规定明确提出复检。适当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拒绝身体检查对象复检。第七章 审批、审核或备案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实地考察情况和身体检查结果,筛选明确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审批。

审批时间为七天。审批内容还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剩,对没问题或者体现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或备案申请;对有相当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未予任用;对体现有相当严重问题,但一时间无法查办的,作罢任用,待查办并作出结论后再行要求否任用。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条 新的任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的任用的公务员展开实地考察,并决定适当的培训。

试用期剩合格的,不予供职;试用期不合格的,中止任用。中央机关中止任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中止任用的审核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任用工作要拒绝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该及时法院检举,并按管理权限处置。第三十二条 专门从事任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佩情形的,应该实施规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不予责令缺失或者宣布无效;对负起领导责任和必要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长短,给与抨击教育、调离任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成限额和职位拒绝展开任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任用的;;(三)予以许可,私自实施、更改任用政策,导致不良影响的;;(四)任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 专门从事任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长短,给与抨击教育、调离任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漏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捷,假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取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捷,帮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渎职,造成录取工作新的展开的;(五)违背任用工作纪律的其他不道德。第三十五条 对违背任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长短,分别给与抨击教育,中止考试、实地考察和身体检查资格,未予任用或中止任用等处置。其中,有舞弊等相当严重违背任用纪律不道德的,五年内不得录取公务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参考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任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考本规定继续执行。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任用所须要经费,应该列为财政预算,不予确保。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管理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6月7日公布的《国家公务员任用暂行规定》(人录放〔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用办法》(人放〔1996〕84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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